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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5-10-27 編輯:華祺移民 點擊率:3797次
香港優(yōu)秀人才計劃概覽:
香港優(yōu)秀人才計劃旨 在 為 有 意 根 據(jù) 優(yōu)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( 下 簡 稱 「 本 計 劃 」 或 「 計 劃 」 ) 申 請 前 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( 下 簡 稱 「 中 國 」 )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(qū) ( 下 簡 稱 「 香 港 特 區(qū) 」 ) 的 人 士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。
香港優(yōu)秀人才計劃計劃宗旨:
本 計 劃 是 一 項 設(shè) 有 配 額 的 移 民 吸 納 計 劃 ,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術(shù) 人 才 或 優(yōu) 才 來 港 定 居 ,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。 獲 批 準(zhǔn)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來 港 定 居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。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的 要 求 , 才 可 根 據(jù) 計 劃 所 設(shè)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(shù) ,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競 爭 配 額 。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分 別 是 「綜 合 計 分 制 」 和 「 成 就 計 分 制 」 。 獲 批 準(zhǔn) 的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(yǎng) 的 子 女 來 港 , 惟 其 必 須 能 自 行 負(fù) 擔(dān) 受 養(yǎng)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,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。
香港優(yōu)秀人才適用人士:
本 計 劃 不 適 用 于 阿 富 汗 、 柬 埔 寨 、 古 巴 、 老 撾 、 朝 鮮 、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。
甄選機制
第 一 階 段 : 基 本 資 格
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,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「 基 本 資 格 」 的 要 求 , 然 后 才 能 根 據(jù) 計 劃 所 設(shè)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(shù) 。
第 二 階 段 : 計 分 制 度
符 合 「 基 本 資 格 」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, 可 選 擇 以 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或 「 成 就 計 分 制 」 的 方 式 接 受 評 核 。 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下 設(shè) 五 個 得 分 范 疇 , 而 「 成 就 計 分 制 」 則 設(shè) 有 一 個 得 分 范 疇 。
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設(shè) 有 低 及 格 分 數(shù) , 選 擇 以 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獲 取 分 數(shù) 的 申 請 人 應(yīng) 先 評 估 其 個 人 資 歷 是 否 已 達(dá) 到 低 及 格 分 數(shù) , 才 提 交 申 請 。
第 三 階 段 : 甄 選 程 序
甄 選 程 序 會 定 期 進(jìn) 行 , 為 申 請 人 分 配 名 額 。 在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, 同 時 符 合 「 基 本 資 格 」 并 在 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下 累 計 得 分 達(dá) 到 低 及 格 分 數(shù) 的 申 請 , 及 符 合 「基 本 資 格 」 并 在 「 成 就 計 分 制 」 下 獲 得 分 數(shù) 的 申 請 , 依 總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,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將 獲 提 選 作 進(jìn) 一 步 評 核 。 入 境 事 務(wù) 處 處 長 ( 下 簡 稱 「 入 境 處 處 長 」 ) 可 就 如 何 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評 核 、 評 分 及 分 配 名 額 徴 詢 「 輸 入 優(yōu) 秀 人 才 及 專 才 咨 詢 委 員 會 」 ( 下 簡 稱 「 咨 詢 委 員 會 」 ) 的 意 見 。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香 港 特 區(qū)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員 組 成 。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香 港 的 社 會 經(jīng) 濟 需 要 、 各 申 請 人 所 屬 界 別 及 其 他 相 關(guān) 因 素 ,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建 議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額 。 達(dá) 到 低 及 格 分 數(shù) 或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不 一 定 獲 分 配 名 額 。 每 次 甄 選 結(jié) 果 會 在 入 境 處 網(wǎng) 頁 公 布 。 由 于 甄 選 程 序 需 時 , 除 非 入 境 處 向 有 關(guān) 申 請 人 發(fā) 出 申 請 被 拒 絶 的 通 知 , 否 則 申 請 人 可 視 其 申 請 為 正 在 辦 理 中 。
第 四 階 段 : 原 則 上 批 準(zhǔn)
在 甄 選 程 序 中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(fā) 一 封 「 原 則 上 批 準(zhǔn) 通 知 書 」 , 在 接 獲 該 函 件 后 , 有 關(guān)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來 香 港 出 席 會 面 ,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遞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, 以 便 入 境 處 查 證 。 申 請 人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出 席 上 述 會 面 。獲 發(fā) 「 原 則 上 批 準(zhǔn) 通 知 書 」 , 并 不 自 動 保 證 申 請 人 終 可 循 本 計 劃 獲 準(zhǔn)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。
第 五 階 段 : 獲 簽 發(fā) 簽 證 / 進(jìn) 入 許 可
在 入 境 處 滿 意 查 證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關(guān) 申 請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, 獲 批 準(zhǔn) 的 申 請 人 可 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獲 發(fā) 逗 留 香 港 的 簽 證 / 進(jìn) 入 許 可 。
基本資格
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資 格 :
年 齡
申 請 人 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時 , 年 齡 必 須 在 18 歲 或 以 上 。
財 政 要 求
申 請 人 必 須 證 明 能 獨 力 負(fù) 擔(dān) 其 本 人 及 受 養(yǎng) 人 ( 如 果 有 )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,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。
良 好 品 格
申 請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刑 事 罪 行 記 錄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。
語 文 能 力
申 請 人 須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(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) 。
基 本 學(xué) 歷
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良 好 學(xué) 歷 , 一 般 要 求 為 具 備 由 認(rèn) 可 大 學(xué)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(xué) 學(xué) 位 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, 能 附 以 證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術(shù) 資 歷 、 可 證 明 的 專 業(yè) 能 力 及 / 或 經(jīng) 驗 及 成 就 亦 可 獲 考 慮 。
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, 證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資 格 , 其 申 請 將 會 即 時 被 拒 絶 , 不 獲 繼 續(xù) 處 理 。
重 要 事 項
入 境 處 處 長 有 絕 對 酌 情 權(quán) , 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就 其 認(rèn) 為 適 當(dāng) 的 情 況 給 申 請 人 授 予 分 數(shù) , 以 及 批 準(zhǔn) 或 否 決 任 何 申 請 而 無 須 給 予 理 由 。 本 計 劃 或 其 有 關(guān) 詳 情 ,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處 處 長 認(rèn) 為 適 當(dāng) 時 作 出 更 改 而 無 須 作 事 先 通 知 。
受養(yǎng)人的入籍
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, 可 按 香 港 現(xiàn) 行 受 養(yǎng) 人 政 策 ,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(yǎng) 的 子 女 來 香 港 , 而 根 據(jù) 本 計 劃 獲 核 準(zhǔn)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請 核 準(zhǔn) 之 人 士 , 將 成 為 其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(yǎng) 人 的 保 證 人 。 獲 本 計 劃 核 準(zhǔn) 人 士 的 受 養(yǎng)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鉤 。
本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宜 將 其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的 受 養(yǎng) 人 簽 證 / 進(jìn) 入 許 可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申 請 一 併 遞 交 。 如 申 請 人 根 據(jù) 「 綜 合 計 分 制 」 獲 取 分 數(shù) 的 得 分 范 疇 包 括 隨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學(xué) 歷 或 隨 行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(yǎng) 的 子 女 的 人 數(shù) ,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等 隨 行 家 庭 成 員 提 交 受 養(yǎng) 人 簽 證 / 進(jìn) 入 許 可 申 請 并 將 申 請 與 其 本 人 的 一 併 遞 交 。
受 養(yǎng) 人 簽 證 / 進(jìn)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7 。